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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监总局明确指出矿长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

作者:济南如特科贸有限公司    发布时间:2013-01-30

 

 
          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式公布并施行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》,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。

 

   七条规定分别是:必须证照齐全,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;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,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、空顶作业;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,严禁无风、微风、循环风冒险作业;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,防突措施到位,监控系统、气体报警器检测有效,瓦斯超限立即撤人,严禁违规作业;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,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;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,严禁非阻燃、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;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,确保员工培训合格、持证上岗,严禁违章指挥。

 

          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,其中矿长作为一线负责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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